10日05月
修正「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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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05月
公告修正「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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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10日衛部醫字第1121663199號公告
公告修正「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