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AED 設置點在場所內部應有清楚明顯的指示標示,並於場所平面圖上標示 AED 所在位置。
(二) 設有保護外框,且具有警報鈴響功能。
(三) AED 旁應清楚標示緊急聯絡單位電話與聯絡人,增設連線對講裝置尤佳,必要時亦可連結 消防局 119 派遣中心或 24 小時保全系統,及地理資訊定位系統。
(四) AED 旁應放置或張貼簡易 AED 操作說明,及緊急應變處理流程說明。
建議可採三高一難(高密度、高風險、高效益、難到達)原則進行評估,故 AED 應優先考慮裝設 於民眾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或場所內發生心跳停止高風險的區域。例如:人口流動大之出入口處、 服務台(詢問台)等。
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布之「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應設置 AED 的公共場所包括:
(一) 交通要衝:機場、高鐵站、三等站以上之台鐵車站、捷運站、轉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港區旅客服務區。
(二) 長距離交通工具:高鐵、座位數超過十九人座且派遣客艙組員之載客飛機、總噸位一百噸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
(三) 觀光旅遊地區: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風景區、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開放觀光遊憩活動水庫、觀光遊樂業、文化園區、農場及其他觀光旅遊性質地區。
(四) 學校、大型集會場所:國民中學以上之學校、法院、立法院、議會、健身或運動中心、殯儀館、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宗教聚會場所。
(五) 大型休閒場所: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演藝廳、運動場館(如小巨蛋)、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
(六) 大型購物場所: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大型商場(包括地下街)、賣場、超級市場、福利站及百貨業。
(七) 旅宿場所:客房房間超過一百間之旅館、飯店、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八) 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旺季期間平均單日有一百人次出入之大型公眾浴場、溫泉區。
(九) 公眾服務單位設施:警察分局、派出所、分駐所。
(十) 特殊機構:一千名以上人員之軍營。
您可選購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醫療器材許可證之 AED,並進行裝設相關細節的諮 詢。或逕向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一欄表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 (http://web.pcc.gov.tw)
管理員的人數依 AED 設置場所的規模、AED 數量而定,使場所內的所有 AED 皆可定期受檢並 維持在正常狀態,所以一個場所可以設置多個 AED 管理員。
若我所負責的場所想要設置 AED,首先要做什麼準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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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設 AED 場所應設置 AED 管理員,負責 AED 相關資訊登錄、機器日常管理維護、場所緊急 應變、使用後通報等事宜。管理員須接受並完成心肺復甦術及 AED 相關訓練,並每二年接受 複訓一次。
是的。依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公共場所設置 AED 後,應將相關資料上傳至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 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共場所 AED 急救資訊網 http://tw-aed.mohw.gov.tw/)。關於詳細登錄方法,可聯絡各代理/經銷商之 AED 登錄系統 專案聯絡窗口做進一步的指導。